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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联合行业协会发布第二批《委托鉴定评估规范指南》【工程建设价格鉴定类】
来源:乐鱼体育官网靠谱    发布时间:2024-09-17 09:34:40

  为进一步优化首都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深化司法为民举措,提高法院审判质效,继后,6月21日上午,北京高院会同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造价管理协会、北京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与不动产登记代理人协会、北京资产评估协会,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总结第一批《指南》发布后的工作成效,介绍第二批《指南》编制的相关情况。

  据悉,此次发布的第二批《指南》,包括工程建设价格鉴定、土地房地产评估和资产评定估计三大类36项鉴定评估事项,明确各鉴定事项的具体含义、鉴别判定程序、技术标准、技术材料及要求、需要注意的几点等内容,并对有关专业术语进行具体解释。据北京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刘双玉介绍,连同第一批《指南》发布的内容,两批《指南》共涉及法医临床、文件手印、工程建设价格类鉴定和房地产评估、资产评定估计等五类常见鉴定评估类别57项鉴定评估内容,涵盖了北京法院95%的委托案件和常见类型,将在更多诉讼案件和鉴定领域得到普遍应用,对于提升法院审判质效,优化首都营商环境,提高市场主体的获得感和满意度发挥积极作用。

  自2018年起,北京高院相继建立择优选取鉴定评估机构、对机构开展考核评价动态管理、在全国法院率先建立专业机构信息“五公开”、与行政主任部门实现政务信息共享等机制。去年9月,北京高院联合北京市司法局在全国率先发布第一批《指南》后,全市三级法院和司法鉴定机构积极宣传,大范围的应用。截止到今年5月底,近8个月的时间,北京法院委托的涉及第一批指南中法医临床和文件手印类鉴定共计6750件,从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到完成鉴定材料提交、法院启动委托鉴别判定程序,这个周期从原来的33.2天缩短至目前的15.3天,同比缩短了53.9%,委托成功率由原来的69.9%多增长到目前到89.7%,增长了近20个百分点,极大提升了办案质效;同时,鉴定机构在收到委托审查材料以后,受理时间也由原来的6.5天缩短到现在的2.6天,目前,在机构的努力和配合下,一般案件法院委托成功后,鉴定机构平均的鉴定用时都在30天内完成。

  北京高院诉讼服务办公室主任崔秀春表示,此次发布《指南》是贯彻落实首都优化营商环境改革5.0版有关政策和“我为群众办实事”“我为基层解难题”的重要举措。《指南》紧紧围绕长期以来司法鉴别判定中的难点堵点问题和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热点痛点问题,由相关行业协会组织业内专家集体编写,广泛汇聚共识,紧贴司法实践,具有较强的专业性、针对性和实用性,是法律工作者的好帮手,是诉讼群众申请司法鉴定评估的操作指引。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造价管理协会会长林萌介绍,工程建设价格鉴定事项往往数额较大、证据繁杂、勘验困难、争议激烈,是一项事关当事人切身利益的经济鉴证类业务。此次编制的《指南》,将对建设工程诉讼案件的规范委托与审理,促进案件公正解决,提升当事人的满意度起到积极的作用。

  在诉讼案件涉及的鉴定评估标的中,房地产类数量多、价值量大,涉及各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北京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及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副会长梁津介绍,《指南》的编制有利于委托人将委托评估的对象按所属分类确定委托事项、检索所需的资料,从而规范委托、提高效率,进而达到优化营商环境的目的。

  北京资产评定估计协会秘书长张梅介绍,《指南》基本囊括了目前司法委托评估所涉事项,极大满足了司法审判工作对评估行业的实际的需求。此项工作是北京地区资产评定估计行业,为协会推进北京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和具体实际的要求贡献专业力量的一项实措,对北京地区资产评定估计执业人员执行法院委托项目也将起到一定的规范和引导作用。

  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郝春莉表示,《指南》是一部操作性、实用性很强的“工具书”和“参考书”,体现了很强的针对性和专业性,对于律师开展有关规定法律服务提供了明确依据和操作指南,必将有利于规范律师在申请鉴定评估中的执业行为,推动律师队伍专业化规范化建设。

  发布会上,四大行业协会都表示,将与北京法院密切协作、积极努力配合,严格落实《指南》的有关要求,慢慢地增加对专业机构的监督指导,深入贯彻一次性告知制度,为规范鉴定评估技术标准、推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服务保障首都大局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专业方面技术支撑,切实在司法实践中发挥好《指南》的规范和示范效能,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两批《指南》在全国率先完成,是北京高院和相关行政主任部门、行业协会一起努力、深化合作的一项重要成果,再次走在了全国前列。”北京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刘双玉表示,鉴定评估规范指南的推广应用作为深化司法为民、提升审判质效、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为北京法院添加了新动力,适用过程中,北京高院将收集社会各界意见建议,联合协会进行升级完善,以便更好地服务诉讼群众和市场主体,为促进审判执行工作公正高效提供强有力的专业保障。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工美集团北京握拉菲首饰有限公司设计部主任侯湛莹:长期以来,北京法院从始至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紧紧围绕首都工作大局,持续优化首都营商环境,相继推出了一系列务实举措。此次,北京法院创新机制,主动作为,积极联合多家单位率先在全国发布委托鉴别判定评估规范指南,无疑是一场“及时雨”,有效填补了国内司法鉴定领域的空白,形成管根本、利长远的常态长效机制,为首都的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法治建设提供更优质的司法保障。

  北京市人大代表、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冬梅:司法鉴定是审判实践中的重要内容,对于协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具备极其重大作用。长期以来,法院委托难、机构退案多、鉴定周期长、当事人往返跑等问题一直是诉讼中的痛点、难点和堵点,也是律师代理案件感到十分棘手的问题。北京法院发布的《指南》不但可以为当事人节约诉讼成本,广大律师群体在今后遇到鉴别判定程序时也可以每时每刻查阅参考,为我们开展法律服务提供了很大帮助,令人受益匪浅,为北京法院的司法为民工作点赞!

  北京市政协委员、北京美臣保理投资管理公司董事长黄轶:北京法院以横向联合,多方协作的“新模式”解决诉讼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是一次有益的探索和尝试,相关行政部门积极努力配合,行业协会热情参加,充分的发挥各自优势,共同攻坚克难,敢啃“硬骨头”,令广大群众真真切切享受到创新举措带来的“司法红利”,使各界人士实实在在感受到多方主体利民惠民的“强大决心”,成功打造了司法鉴定共同体的“北京样板”。【来源:北京法院网】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 13 在建工程评估 15 住宅评估 18 商业、办公和工业房地产评估 27 集体土地上房屋及构筑物、附着物评估 30 构筑物评估(限于与民用建筑物关联的构筑物) 33

  生物资产 60动物 60 农作物(粮食作物、蔬菜、花卉、药材等) 62 森林资源资产(包含森林、林木、林地等) 64股权、债权 66上市公司股权(股份) 66 非上市公司股权 68 上市交易的债券 70 非上市交易的债券 71 企业一般债权 72损失类评估 74资产损失 74 运营损失(比如运营车辆运营损失,店铺运营损失) 76 知识产权侵权损失 77 其他财产损失 81

  工程建设价格鉴定是指鉴定人接受委托,对诉讼案件中涉及有争议的建设工程造价,依据委托人要求、有关标准,并运用技术、经济等专业相关知识做多元化的分析、计算、确定,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说明:工程计量的争议可能是进行工程计价的分部分项工程量、单位工程工程量、单项工程工程量,还可能是实物量,或者是人工、材料、施工机械的要素消耗量。当事人之间仅就工程计量存在争议的,委托方可仅委托进行工程计量鉴定。鉴定人应选择与合同约定相适应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投标报价的单价分析表、消耗量定额等进行分析、计算与确定。

  2.工程计价鉴定:对有争议的工程单价、合同总价等涉及因价格因素引起的工程建设价格争议进行计算与确定。

  说明:当事人对单价合同的综合单价及合同总价,以及合同的价款调整存在争议的,鉴定委托人可委托工程计价鉴定。鉴定人应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合同价款调整的分析、计算与确定。

  3.工程变更造价鉴定:对有争议的工程变更或工作内容增减引起的工程建设价格的计算与确定。

  说明:当事人因设计变更、材料替换、工作内容删减、施工时间顺序改变等因素引发争议的,委托方可委托鉴定人进行工程变更的造价鉴定。鉴定人应依据合同约定的变更计价原则,对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建设价格做多元化的分析、计算与确定。

  4.工程索赔费用鉴定:因工程索赔事件引发的费用争议,就争议部分进行的计算与确定。

  说明:当事人因工程索赔事件引发的费用争议,委托方可委托鉴定人进行工程索赔费用的鉴定。鉴定人应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工程索赔原则,对工程索赔事件引起的费用做多元化的分析、计算与确定。

  5.另外的事项费用鉴定:对有争议的工程进度款金额、工期与质量奖惩、利息等费用进行的计算与确定。

  说明:当事人因本指南“Ⅰ含义与类别1-4项”之外的工程进度款金额、工期奖惩、质量奖惩、利息计算等引发的费用争议,适用其他事项费用的鉴定,委托方可委托鉴定人进行另外的费用的鉴定。鉴定人应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进行另外的事项费用的分析、计算与确定。

  鉴定人应于收到《鉴定委托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或委托方规定的期限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委托方。鉴定人受理委托后应立即启动鉴定工作,并参照下列程序开展工作:

  1.接收鉴定资料。鉴定人应在决定受理之日与委托方联系,确认接收鉴定资料的方式与时间,尽快完成鉴定资料的移交。

  2.初步阅卷与拟定检验判定方案。鉴定人应在收到鉴定资料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阅卷工作,拟定鉴定工作实施方案,并着重关注鉴定依据是否完整、要不要现场勘验、当事人应配合的有关工作。

  3.召集当事人召开鉴定准备会议。鉴定人完成初步阅卷后,应及时召集当事人召开鉴定准备会议,告知当事人鉴别判定程序及主要时间安排、着重关注的问题、工作内容,以及需要当事人配合的工作等。

  4.提请委托方补充资料。鉴定人完成初步阅卷后,可在召开鉴定准备会议后,提请委托方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补充资料,以及不按时提交的法律后果。

  5.鉴定资料的核对与确认。鉴定人可在受理委托后参加委托方组织的鉴定资料核对工作。如有鉴定委托人未质证的材料或当事人提交的补充材料,鉴定人可对当事人均书面认可真实性、合法性的材料直接作为鉴定依据使用;对当事人不认可真实性或存在分歧的材料可提请鉴定委托人组织质证或确认,鉴定委托人未组织质证或确认的,鉴定人宜根据当事人的证据分歧或意见出具选择性意见。

  6.自行进行检验确定的基础工作。鉴定人在受理委托后, 应立即进行检验确定基础工作,包括熟悉鉴别判定项目的基本情况、当事人的诉讼和抗辩理由、争议焦点、鉴定范围与内容、鉴定依据等,并自行进行工程量、要素价格、有关费用的分析、询价、计算、核对、准备工作底稿等。

  7.必要的现场勘验工作。鉴定人应在召开鉴定准备会议后,或最迟于收到补充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确认要不要进行现场勘验,并通知双方当事人和委托方参加现场勘验, 形成现场勘验记录。

  8.核对及澄清有关问题。鉴定人完成上述1至7项工作后,鉴定人认为有需要核对或澄清的问题,应组织当事人进行必要的核对工作,并澄清有关问题。鉴定人在核对及澄清有关问题时,应逐项形成工作成果记录,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9.鉴定人应在接收全部证据资料后的30-6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意见书的编制。鉴定人因案件标的额较大、案情疑难复杂等情形影响鉴定程序进展的可向委托方申请延期, 并与委托方协商确定鉴定期限。

  说明:鉴定人的鉴定依据,特别是当事人的证据资料是否全面、现场勘验和核对工作是否顺利,直接影响鉴定效率, 因此,30-60个工作日的鉴定期限仅能从整体上把握,且该时限不包括因当事人或法院责任而拖延的时间。

  10.编制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鉴定人完成核对及澄清有关问题后,或认为不需要核对及澄清问题的,应及时编制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

  11.处理反馈意见及编制鉴定意见书。鉴定人在收到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后,应逐项核对, 对调整的主要内容在鉴定意见书或在回复意见中予以说明, 并完成鉴定意见书的编制。

  12.出庭作证。委托方要求鉴定人出庭的,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字的鉴定人(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应按委托方的要求出庭作证。

  说明:上述程序适用于有序推进工程造价鉴定一般工作程序,鉴定人可根据案件已查清的事实、证据资料、意见分歧等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增减。

  1.鉴定人开展工程造价鉴定业务除应符合委托方的要求和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外,应符合以下技术标准:

  2.鉴定人开展工程造价鉴定业务除应符合委托方的要求和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外,可选择适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标准:

  ( 14 )《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CECA/GC-7)。

  说明:上述标准是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标准,鉴定人应在符合委托方和当事人合同要求的前提下,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使用。

  (1)起诉状、答辩状、反诉状、反诉答辩状、鉴定申请、庭审笔录、证据资料及其质证意见等;

  (2)当事人签订的工程承包(施工)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补充协议等合同性资料;

  (3)工程地质勘察文件、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报告、图纸会审记录等设计及其审查资料;

  (5)工程变更(洽商)有关的指令、设计文件、现场签证、工程洽商单、会议纪要,以及对工程变更费用审核的处理意见等;

  (6)工程索赔报告书及其有关的详细计算书、证据资料,以及工程索赔费用审核的处理意见等;

  (7)施工过程(或期中)结算报告、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其审查资料等的正文、工程量计算书及其电子文件,预付工程款、工程进度款、履约保证金等付款资料;

  (9)合同工程的开工报告、工程验收记录、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工程验收报告、与证明事项有关的监理或施工日志等资料;

  说明:鉴定人应自行收集并准备与鉴定项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行业、地方公开颁布的技术 标准。国际、社团、企业等标准应由当事人提交。

  (1)在当事人对合同效力存在争议、存在两份或多份合同,以及没有合同的情况下,委托方应确定鉴定所依据的合同或合同条款,以及在没有合同情况下的工程造价鉴定原则。

  (2)在鉴定所需的工程图纸等基本资料存在争议或缺失的情形下,委托方应确定相应的原则或方法。

  (3)在合同工期、工程质量、修复范围和方案等存在争议的情形下,宜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工期鉴定、质量鉴定、以及修复范围、方案、内容、标准等鉴定。

  (4)鉴定人认为有必要进行现场勘验的,应提请鉴定委托人决定,并由鉴定委托人组织现场勘验。现场勘验的结果应以现场勘验笔录的形式书面形成,并由当事人、鉴定委托人、鉴定人,以及委托勘验的专业机构(如有)签字确认, 并附现场勘验的完整资料。

  说明:现场勘验结果一般会作为重要的证据使用,这也是确定是否需要现场勘验的重要基础,因此,鉴定委托人、鉴定人、当事人务必重视现场勘验,并取得预期的成果。

  现场勘验时,有时会对一些技术内容、技术参数进行专业的测量、测定,在鉴定人及当事人的专业能力不及时,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勘验。

  对于现场勘验工作,当事人均参加且同意由鉴定人组织的,可以书面形式授权鉴定人相应的工作任务和权限等。

  (1)需要现场勘验的,当事人应参加现场勘验,并在现场勘验记录上签字;或在勘验记录上说明拒绝勘验结果, 不予签字的理由;当事人拒绝签字且不说明理由的,鉴定人应在勘验记录上做出明确记录。

  (2)当事人应按时配合鉴定人推进鉴定工作,包括配合资料完善、签署核对记录、反馈意见等。

  说明:工程建设价格鉴定的鉴定依据主要有赖于当事人提供鉴定所需的资料或证据,同时,需要当事人积极配合工程量、人材机要素价格核对或确认等工作,以便消除分歧,甚至达成和解。另外,编制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是确保最终鉴定意见书准确、全面的重要措施,也是行业惯例,因此,当事人应按要求反馈意见。

  (2)鉴定过程中,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争议的,鉴定人可提请委托方确认。当事人对现场勘验、核对、意见反馈等主要程序不予配合的,鉴定人应及时提请委托方协调。

  (4)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应对核对过的内容形成有各方当事人签字的过程记录或会议纪要。

  (5)鉴定人应对各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进行回复或在正式的鉴定意见书中作出说明。

  (6)鉴定人应对鉴定项目中委托人没有明确要求,但当事人的证据存在矛盾、认定事实存在分歧的部分,基于不同依据等做出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结果,做出供鉴定委托人决定的选择性意见。鉴定人对于出具选择性意见应当从双方分歧、鉴定依据、计算方法与结论等作出说明。

  (7)鉴定工作应有2名以上的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承担具体的编制、审核和文件签署等工作。

  (8)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意见趋近,可以形成和解意见的,应及时与委托方沟通,促成当事人和解。附录:

  1.鉴定项目:诉讼活动中,需要对工程建设价格进行鉴定的具体工程项目,该工程项目可以是一个建设项目,一个或多个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也可以是针对某一或多项要素费用。

  2.现场勘验:委托人组织诉讼案件的当事人、鉴定人对鉴定项目现场情况进行的测量、查勘等证据收集活动。

  3.鉴定依据:鉴定项目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专业标准、规范、工程计价依据,以及鉴定委托人要求,经过质证认定或当事人一致认可后用作鉴定的证据或资料。

  4.工程计价依据: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其他管理部门颁布的建设工程计量、计价等相关的标准、工程计价定额(消耗量标准)、工程计价信息等,以及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涉及工程计量、计价相关的其他依据。

  5.工程计价定额:直接用于工程计价的定额或指标,包括预算定额、概算定额、概算指标和投资估算指标,以及反映预算、概算、估算的消耗量定额。

  6.工程计价信息:工程建设价格管理机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的价格信息,以及各类工程的造价指数、指标等。

  7.认价单:建设工程中发包人对承包人采购的暂估价材料(设备)、限定的主要材料(设备)做出的价格签认单(表)。

  8.甲供材料:建设工程中由发包人供应,承包人施工中领取并使用的材料及设备。

  9.工程变更:合同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对合同工程的工作内容、工程数量、质量发展要求、施工顺序与时间、施工条件、施工工艺或其他特征及合同条件等的改变。

  10.工程索赔: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因非己方的原因而遭受经济损失或工期延误,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而向对方提出工期和(或)费用补偿要求的行为。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