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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鼎案例】工程建设价格咨询报告书的审定造价与法院最终审定价不一致还能否主张咨询服务费?双重鉴定费谁来承担?

  造价咨询公司已就工程建设价格咨询服务投入了劳动,并依据专业相关知识出具报告书,咨询服务费请求权并未丧失。

  委托方以案涉咨询成果报告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要求造价咨询公司承担其与施工方案件中的产生的工程建设价格审计鉴定费及诉讼费等费用,缺乏依据。

  2016年,B公司与案外人C公司签订《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一份,约定C公司承建B公司开发的工程。同年,经建筑设计企业、实施工程单位、监理单位确认,案涉工程开工。2018年9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建设价格咨询合同》,约定B公司作为委托人,委托A公司为案涉工程提供造价咨询服务,咨询业务自2018年9月开始实施,至委托服务内容完成;咨询服务总费用由基本费和追加费两部分所组成,此外《建设工程建设价格咨询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A公司承接上述咨询业务后,对案涉工程建设价格进行了审定,并向B公司出具了一份《工程建设价格咨询报告书》,该报告书中工程结算审定单仅有A公司盖章确认,建筑设计企业、实施工程单位、委托单位均未盖章。2019年,A公司将上述报告交付给了B公司,B公司收到后转交给了实施工程单位C公司。

  后B公司与C公司就案涉工程结算造价发生争议,故而涉诉。法院受理该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应C公司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案涉工程建设价格进行了司法审计,在此基础上,法院最终得出了案涉工程的审定造价。

  因B公司迟迟未支付A公司咨询服务费用,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剩余的审核追加费用。B公司认为案涉工程的定案造价系在其与施工方的建设工程诉讼案件中通过法院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完成而非A公司,且其与施工方就工程建设价格产生争议引发诉讼,A公司应承担该案产生的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等损失。

  ①根据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建设价格咨询合同》的约定,A公司的核心工作是向B公司提供案涉工程建设价格咨询服务。该合同并未约定A公司须在其出具的咨询成果经B公司、C公司确认后,方可受领咨询服务费。现A公司已就案涉工程建设价格咨询服务投入了劳动,并依据其专业相关知识向B公司出具了《工程建设价格咨询报告书》。由此可见,A公司已将咨询服务成果交付给了B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其咨询服务费给付请求权并未丧失,因此A公司仍可依约获得咨询服务费。

  ②C公司起诉B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工程欠款,系C公司主张的工程建设价格与B公司依据A公司出具的咨询报告所主张的工程建设价格之间有较大差距所致,并非是A公司咨询质量存在误差所致。C公司提起该案诉讼目的系向B公司追讨工程款,即使A公司审定的工程建设价格与法院最终确认的造价完全一致,也不会对C公司提起该案诉讼造成实质性影响,因此该案诉讼费及鉴定费用等支出并非是A公司造成的,不应由A公司承担。

  发包方与实施工程单位因工程建设项目产生诉讼,在诉讼案件中通过法院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工程建设价格进行了重新核定,而法院认定的最终审定价格与造价咨询公司提供的造价并不一致,并且在法院委托第三方机构司法审计的过程中,又产生了相应的审计鉴定费用等损失,那么作为提供造价咨询服务的机构,是否就因此无法再主张相应的咨询服务费,并且需要承担审计鉴定费等损失了?

  提供工程建设价格咨询的服务机构,受发包方委托对工程进行造价审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约定取决于双方签订的咨询服务合同,应该依据合同约定判断造价咨询人是否按约完成合同义务,还有是不是应当收取服务费用。若根据协议约定的标准,造价咨询公司已就工程建设价格咨询服务投入了劳动,并依据专业相关知识出具报告书交付服务成果,即便该造价与最终司法审计审定造价不一致,其仍可依据服务协议的约定获得相应的咨询服务费用。本案中,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建设价格咨询合同》的约定,造价咨询公司已按约完成合同义务,就案涉工程建设价格咨询服务投入了劳动,并依据专业相关知识将相应的咨询成果交付给了委托人,服务机构可以依约获得咨询服务费。

  而施工方起诉要求发包方支付工程款的表面原因是其主张的工程建设价格与造价咨询公司受发包方委托出具的工程建设价格差距过大导致,但其根本的诉讼目的是为了追讨欠付工程款,造价咨询公司的造价如何并不会对施工方提起诉讼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因此在施工方与发包方案件中产生的审计鉴定费等费用不应由造价咨询公司来承担,该费用也不能作为发包方产生的实际损失要求造价咨询公司予以承担。故对于咨询造价公司来说,规范签订与委托方的服务合同是维护权益最基本的方式,同时还应注意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证据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