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鱼体育官网靠谱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010-62105101

工作平台 | 企业邮箱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建设价格管理规定

  (2000年3月7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 根据2018年1月4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等31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8年5月21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31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自2000年3月7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建设价格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建设价格计价行为,保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建设价格(以下简称工程建设价格)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期间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有关税款和建设期间贷款利息。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建设项目在实施阶段,承发包双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格。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价格专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任部门负责全省工程建设价格管理工作,市(行署)、县(县级市)建设行政主任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价格管理工作,具体业务由各级建设行政主任部门的工程建设价格管理机构负责。

  国务院所属有关部门在本省的工程建设价格管理机构,依规定负责制定本专业范围内的工程建设价格计价依据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工程建设价格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工程建设价格管理的规章制度,实施工程建设价格计价依据(以下简称计价依据),处理工程建设价格纠纷,并对工程建设价格咨询机构的资质、造价工程师和助理造价工程师的从业资格进行管理。

  第六条计价依据最重要的包含工程估算指标、概算定额(概算指标)、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工期定额、补充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概算定额单位估价表、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人工单价、材料和设备价格和有关工程建设价格调整规定等。

  国务院所属有关部门在本省执行本专业的计价依据时,其人工单价、材料和设备价格、施工机械台班价格和有关费用,应当遵守本省的规定。

  第七条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应当在优化建设方案的基础上,根据投资估算指标、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建设期间价格变更等因素编制。

  第八条建设工程设计概算应当在投资估算的范围内,根据概算编制原则、概算定额(概算指标)、建设期间价格变更等因素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编制。

  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概算应当包括工程设计范围内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期间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九条建设工程施工图预算应当在批准的设计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范围内,依据施工图、计价依据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编制。

  第十一条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根据计价依据和有关价格变更等因素,结合本企业的技术与管理上的水准编制。

  第十二条非招标工程的工程预算造价,由承发包双方在按照施工图计算工程量的基础上,结合价格变更等因素,按照有关计价依据确定。

  第十三条招标工程或者非招标工程,均应当由承发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依法约定工程建设价格,明确有关工程建设价格调整内容,并报相应的工程建设价格管理机构备案。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依规定对国家和集体投资工程的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建设价格进行审核检查,保证工程建设价格的合理确定。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完工结算应当以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建设价格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调整内容做编制。

  施工合同约定的调整内容所涉及到的工程建设价格签证,应当是有承发包双方代表或者工程监理人员签字的书面材料,否则无效。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和竣工结算,均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由有编制资格的单位或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工程建设价格咨询单位编制。

  第十六条承包单位理应当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发包单位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发包单位理应当在接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50日内完成竣工结算工作,并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工程款项。

  比较复杂的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结算,经承发包双方协商一致,并报工程建设价格管理机构批准后,能延续竣工结算时间。

  第十七条工程价款的支付,实行预付工程款和支付工程进度款制度,禁止垫款施工。

  发包方应当在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之日起15日内,向承包方支付不少于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建设价格25%的预付工程款。

  发包方应当在工程开工后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向承包方支付工程进度款,并按照比例冲销预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发包方未能如期预付工程款、支付工程进度款以及未能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工程款项的,除限期向承包方归还本金外,还应当限期支付相当于所拖欠工程价款的银行贷款利息2倍的滞纳金。

  第十九条除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外,任何部门或者单位不得对已经结算完毕的工程完工结算再行审查。

  第二十条承发包双方未能共同认定的竣工结算文件或者在竣工结算中发生纠纷的,可以向工程建设价格管理机构申请调解。

  第二十一条凡在本省从事工程建设价格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取得国家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者省建设行政主任部门统一颁发的助理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凡在本省从事工程建设价格咨询业务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任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建设价格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第二十三条省外工程建设价格咨询单位进入本省从事工程建设价格咨询业务活动的,应当到省工程建设价格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并到咨询服务所在地工程建设价格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任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以责任方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处以责任方违法来得到的3倍但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任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对责任方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任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责任方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任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对责任方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任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责任方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任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任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责任人员或者责任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建设价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给国家、集体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履行赔偿责任。

  (2000年3月7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 根据2018年1月4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等31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8年5月21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31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自2000年3月7日起施行)